菏泽日报讯(记者 王瑞荣)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宠物伤人事件。案件中,原告张某牵着自家饲养的泰迪犬回家途中,遇到被告李某牵绳遛自家饲养的金毛犬。金毛犬看到泰迪犬后向其进行攻击,李某拉拽不住,金毛犬撞向张某右腿,致张某跌倒受伤。随后,李某将张某送至曹县磐石医院住院诊疗,李某为张某预付住院诊疗费4万余元。

  经鉴定,张某右膝关节功能受限为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曹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张某7万元,并承担后续诊疗费用。

  曹县人民法院法官项本升表示,饲养宠物是一项责任重大的行为。无论是猫、狗还是其他动物,饲养人都有责任确保宠物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未能有效控制金毛犬,导致其攻击了原告张某的泰迪犬,并致使张某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件的发生提醒大家,饲养宠物必须谨慎,饲养人必须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以免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社区管理者也肩负着维护社区安全和谐的责任。宠物伤人事件不仅影响了受害人的生活和健康,也可能引发社区内部的纠纷和不安。因此,社区管理者应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宠物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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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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