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记者 汪宁)江苏常州的白女士今年搬了新家,开心的同时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她所居住的小区多次出现高空抛物情况,包括瓜子皮、烟头和剩菜等都遇到过。对此,她多次向物业反映也没什么效果,物业表示“不好管”。
近日,记者采访河南、江苏、重庆等多地居民发现,有半数居民称其所在小区屡次发生高空抛物现象,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此外,记者梳理发现,多地警方通报过高空抛物事件。其中,2024年10月21日,吉林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抛砖男子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专家表示,对于如何避免高空抛物悲剧重演,应从规制推进、综合治理和社区共治等方面综合防控,尤其是增强对亚健康社会治安高危人群高空抛物行为的有效防控。
高空抛物频现引担忧
重庆市某小区的张先生说,最近他所在小区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事件,他还拍到了坠落的物体。
他记得,有一次他和老伴在楼下散步,突然听到“啪”的一声,接着就看到一些不明的物体从天而降,差点砸到他们。“幸好当时反应快,躲了一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老伴吓得直哆嗦,拉着我赶紧回家。”
这已不是该小区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张先生说,有一次,一位老人在小区内晾衣服,忽然一阵风刮来,一个塑料瓶从天而降,正好砸在老人的头上。老人差点被砸倒,幸好旁边有人及时扶住老人。事后,老人去医院检查,造成轻微脑震荡。
张先生认为,高空抛物的根源是部分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公德心不足。有人总觉得扔点小东西没什么大不了,实际上这些物品对他人可能致命。对于有人在小区高空抛物,有居民曾向物业反映,但小区物业也很无奈,多次贴出告示提醒大家注意,甚至还加强了巡逻,但依然无法杜绝这种现象。
“这次扔个厨房垃圾,下一次扔个矿泉水瓶子,还有烟头、冷水……”河南省驻马店市的李先生说,他在某小区已住了近10年,高空抛物的情况屡屡发生。有一次,高空坠落的物体差点砸到他母亲的肩膀。
李先生说,该小区不少住户都遇到过高空抛物,每次他们就在小区业主群质问和斥责,但由于没有监控,物业表示也不知道是谁所为。为了向小区居民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他经常把高空抛物的新闻报道转发到群里,希望起到震慑作用,并呼吁大家自觉自律,提高自身道德素质。
高空抛物行为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高空抛物行为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尚没有直接的规定,202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列入高空抛物行为,正在补全该领域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受到刑法的严厉规制,是因为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看似随意轻松的高空抛物,可能导致被伤害家庭的破碎。
如果不是故意抛物是否担责?沈腾说,如果抛物者疏忽大意,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然后砸伤人,该行为依然涉嫌过失犯罪,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与故意犯罪相较,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稍低,但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本身自带的高风险性与严重后果,法律亦不会轻纵。
沈腾表示,民事赔偿是高空抛物直接行为人对受害者承担的首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能够明确确定高空抛物的直接侵权人,该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是基于其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他说,高空抛物涉及的民事责任还包括整栋楼的“兜底责任”的情形,如果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责任人,当不幸出现难以确定具体抛物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整栋楼(除能确切证明自身绝无抛物可能性的住户)可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为何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河南某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冰(化名)表示,物业常规做法是在小区张贴宣传单及在小区业主群里呼吁,具有一定效果。但是,由于高空抛物者本身道德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差,且抱有侥幸心理,因此暂未完全杜绝。
刘冰表示,他们希望能够通过补充技术手段,如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和防护网等,以便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能够迅速锁定并追究具体侵害人的责任。对于一些老旧小区和低档小区,全部普及可能会有难度。此外,对高空抛物的重视程度也与不同物业方的认知程度也有关系。
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刘智(化名)表示,目前,相关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物业必须安装高空监测摄像头。因此,在高空抛物发生时,较难找到责任主体,物业工作人员也无权强行进入居民家中。自从新规规定物业也要担责后,物业会增强责任意识,多一些防控措施。
沈腾认为,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侵权人锁定之难。过往诸多高空抛物案例显示,明确具体侵权人仿若“大海捞针”。若事发地缺乏有效监控覆盖、周边无目击证人,在高楼众多住户的复杂环境里,受害者受伤瞬间自顾不暇,难以即刻追溯源头,警方在非刑事案件初期调查权限受限,难以及时全面入户排查,种种因素交织,使得锁定抛物者成了棘手难题,受害者追偿之路也因此布满荆棘,举步维艰。
沈腾还表示,责任顺位纷争不断,也是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在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时,责任顺位界定长期存在争议“泥潭”。过往类似案件屡现一审二审责任划分大反转情况,有的侧重物业担责,有的倾向业主分摊,标准模糊、摇摆不定。这既导致受害者求偿过程冗长、效率低下,又使得各方在履责时心存疑虑、相互推诿,严重阻碍高空抛物防范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中原治安研究中心教授崔向前表示,高空抛物是摆在大都市社会治安治理面前的一道难题。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在2021年就已被纳入刑法,但公众对这一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依然认识不足。甚至,有些人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文明道德范畴的事情,很难与刑法相联系。
在他看来,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例时,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公民应当充分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仅自身要杜绝这种行为,更要共同努力抵制这种行为。
专家:需要多方协同筑“安全墙”
沈腾表示,防范和治理高空抛物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努力。他说,首先,居民作为居住单元的核心主体,强化自身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是防范高空抛物的“第一道防线”。日常对阳台、窗台物品的摆放做好整理,定期检查窗户、栏杆稳固性,老旧设施及时修缮更换,防患于未然。同时,通过家庭内部教育、社区宣传熏陶,向家庭成员尤其是老人、孩童反复灌输高空抛物的危害,让“不高空抛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家庭乃至社区的行为准则,从源头掐灭高空抛物隐患“火苗”。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防范工作中扮演关键“枢纽”角色。一方面,加密巡逻频次,重点排查楼栋外立面、公共区域上方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迅速通知业主整改并跟踪落实。其次,升级监控设施,实现高清、无死角覆盖高空区域,延长存储时长,为追溯高空抛物源头备好“技术利器”。此外,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举办专题讲座,普及法律法规与危害知识,提升业主防范自觉,凝聚社区防范合力。
第三,社区可联合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齐发力”,线上借助公众号、业主群推送案例解析、法规解读,线下深入小区摆摊设点、举办讲座,普及高空抛物危害与防范知识;职能部门强化执法监督,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严肃惩处,对物业履职不力督促整改、强化问责;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考量增设防护网、缓冲装置等防坠设施,软硬件同步升级,全方位守护居民“头顶安全”。
崔向前表示,目前我国已经构建包括民事、刑事责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对高空抛物现象进行了规制。随着该领域法律体系的织密织严,依法治理形态正在形成,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在现实中,高空抛物现象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治理成本较高,预防极端事件的再演有赖于理性的法治和充满人性的社会关怀,应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从日常预防和日常治安治理入手。
崔向前进一步解释,虽然有些高空抛物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目前无法从源头根治这类行为,执法成本极高,并且受罚不责众因素的抵消。从执法的实效上看,并未发挥有效的特殊预防功能,需要从日常预防和日常治安治理入手,在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承担之间,补充行政处罚即治安处罚,有利于常态化的执法和日常精细化管理,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管控效率,促进对该类行为管控的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