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李显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显刚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显刚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2009年4月、2012年4月,李显刚分别利用担任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高价出售、低价购买房产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68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显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李显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贪污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显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显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显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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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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