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还可能带来其他风险。本版推出组合报道《一不小心“被直播”,“镜头侵犯”如何破?》,探讨“随手播”“随手拍”应遵循的法律边界,明晰商家、博主、网络平台等各方的责任。
一些商家通过直播手段引流,顾客往往在毫不知情时已被拍入镜——
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咋就成了直播间“演员”?
法官提示,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删除相关视频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陶稳
手机架在收银台前,店里的顾客一览无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侣两人约会吃饭……11月25日晚上9点多,广东深圳一家火锅店正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离机位较近的几位顾客,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显然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被直播”。
在各商家直播间,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北京某连锁理发店的直播画面里,头发涂满白色药水、裹着塑料膜的顾客正在等待烫染,顾客的面容和举止清晰可见;此前还有游客表示,自己在海南三亚身穿泳装冲浪时被商家拍进直播间……健身房、网约车、美容店等场所也出现过消费者“被直播”的情况。
短视频平台以及网红经济的兴起,让全民直播成为风潮。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商家通过直播能提升知名度,引导流量至线下门店,也能在直播间与消费者互动,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体验和服务。但是,不少商家直播时以顾客为“背景板”,使得顾客的肖像权等受到侵犯。商业直播的法律边界在哪,值得探讨。
漫画:赵春青 绘
毫不知情下就餐过程“被直播”
今年8月,江苏的张女士与朋友在一家烤肉店吃饭时,看到左前方收银台处架着一部手机,疑似在直播。张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该店铺账号,发现果然是在直播,而且她和朋友的脸部在没有任何遮挡的情况下出现在直播间。
“虽然看的人不多,但是未经允许就将我们的吃饭全程直播出去,感觉很没有安全感,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张女士担心,如果有人恶意剪辑视频并传到网上,或者直播间开了麦克风,他们的聊天内容被恶意传播,可能对其造成严重伤害。
根据《直播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报告(2023—2024年度)》蓝皮书,我国直播电商用户数量持续增加,截至2023年12月,用户规模达5.97亿人,占网民整体的54.7%。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直播电商平台上来自各行各业的活跃电商主播数已达337.4万人。伴随直播经济走红,普通民众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成为商家或是个人引流的工具。
张女士向工作人员表达了不愿“被直播”的态度,工作人员调整了手机摄像头方向,但并未结束直播,这时另一桌客人的脸清晰地出现在直播间里。没多久,镜头又转到了张女士和朋友所在位置。张女士找到餐厅管理者,对方很快关了直播,并口头道歉。
北京舍支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冬成表示,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还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商家对顾客的吃饭、理发、健身、乘车,甚至冲浪过程进行直播,属于制作使用了消费者肖像,侵犯了肖像权。同时,该行为还可能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了隐私权。”丁冬成说。
冲浪被网上“围观”获赔500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案例,2023年9月,小王和朋友前往海南度假,在三亚海边购买了冲浪和拍摄服务。商家承诺,服务包含提供冲浪时的照片及视频,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
但是,在冲浪拍摄快结束时,小王发现,自己与朋友身着泳装的一举一动,都在线上平台进行了直播,所有浏览商家店铺页面的人都能观看。小王与商家进行交涉,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经警方处理,商家口头道歉并删除了视频,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小王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线上平台对其冲浪活动进行直播,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因此,对于小王要求商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王主张的经济补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方式、时间长短、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小王所购项目的价格,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0元。
丁冬成分析认为,商家直播侵权事件频现的原因,首先是商家缺乏法律观念,对合法、守法的边界意识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商家认为让顾客入镜并未给其带来实际伤害或者损害;再次,违法成本低,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困难且麻烦,直播商家因此受到处罚或者赔偿的案例比较少。
记者电话联系了上述进行直播的深圳火锅店,店员表示:“老板要求每天营业后就开直播,顾客并不知道店里在直播,我们也不会主动告知,顾客如果看到,我们再解释和沟通。”
小王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并进行赔礼道歉,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商家直播应遵守知情同意准则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当直播内容涉及他人时,需要经过对方允许;当他人明确拒绝时,要及时停止直播。
在游云庭看来,直播时有人入镜属于不可避免之事,如果只是偶然入镜,可能争议并不大,但如果在理发店、餐饮店或泳池,长时间地对着特定消费者,可能产生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问题。如果直播可以回放,也会引发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的争议。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直播时能否让他人入镜,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遵循知情同意的基本准则。平台也有责任提醒商家,直播需要征得入镜人同意,或者避免他人入镜。
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系教授崔丽丽建议,商家应提前就可能开展的直播活动进行预先告知,例如,以顾客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征得顾客同意。此外,直播过程中还需要对顾客个人的关键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比如对面部进行遮挡,对声音进行处理等。
崔丽丽还认为,商家直播行为应对参与人进行适当的商业付费,具体可由商家与顾客协商。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直播行为侵犯了其相关权益,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情形严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对商家的直播加强监管,提供快捷有效的举报渠道,以停播或封禁账号等方式对商家进行警告或处罚。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商业直播规范发展,加强对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
“街头搭讪”直播,景区客流直播,对路人拦截、追拍、偷拍……
对准路人就开拍,“自媒体”直播边界何在?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国
前不久,重庆某外资企业员工王怡路过某商圈时,遇到一名男子上前来表白,说她长得像某某明星,希望加微信好友。“我当时单位有急事,明确拒绝了对方就匆匆离开了。可不久后同事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这段视频,还发到了单位群,我才知道自己‘被直播’了!”王怡说,她当时很生气,上平台进行了举报,该主播随后删除了视频,并主动联系她赔礼道歉。
“美女,你有男朋友吗”“帅哥,能加你微信吗”……在景点、热门打卡地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有的网络主播常常以“一部手机+一个人”的形式搞“街头搭讪”直播。一旦被镜头对准,路人被搭讪后做出的各种真实反应,都会被完整记录下来,可能就会成为网络平台上网友“围观”、议论的对象。
在这个全民直播的年代,一些“过界”的拍摄和直播屡屡发生。在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有的“自媒体”主播搞“街头搭讪”“恶作剧”直播;有的在地铁站、景区等直播客流,且未对乘客、游客的脸部作打码处理;有的主播还会对路人追逐、拦截、追拍、偷拍,以增加直播的“看点”“趣味性”……路人一不小心就遭遇“被直播”,由此引发的侵权争议时常发生。
记者随机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连续刷到了多个以固定机位拍摄路人或顾客的直播。有的在拍摄景区的排队情况,有的在拍摄集市上逛街的路人,还有一家儿童乐园的直播,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长及儿童的面部。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昊说,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其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随意对路人进行‘搭讪直播’等行为,不仅包括了对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公开等,也包括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比如个人地理位置信息、人脸信息等。”重庆市劳模、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卫东律师说,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拍摄者没有未经同意而随意拍摄他人的权利,况且“搭讪直播”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为了涨粉引流的炒作行为。
“任性”直播还可能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此前,安徽一女主播举着自拍杆,看到一名去市场买菜的七旬大爷冲过去对其“强吻”。摆脱纠缠后,这名大爷随即报警。原来,该女主播只是为了引起关注,试图通过直播“骚扰”路人的方式吸粉。最终,该女主播被当地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重庆工商大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中心研究院莫远明认为,直播赋予了主播们更大尺度的展示空间,但这种自由不应沦为无序,而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赋予责任与自律的内涵。当直播镜头聚焦于公共场所,尤其是涉及大量人群的场景时,必须有清晰的法律边界。
针对各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乱象,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各网站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包括及时删除、下架相关违法视频,对屡次违规的账号和主播加大处罚力度。
“无论商家还是主播,都要自觉守住法律底线,维护公共秩序。”莫远明说,“比如,在进行直播前,应明确告知可能入镜的人,并征得其同意;在直播时,设置明显的标识来提醒周边人群,或者划定专门的直播位置等等。对商家和主播来说,真正尊重每个‘被直播者’的意愿,既能避免争议纠纷,也能赢得尊重和信任。”
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被拍摄,依然在短视频平台“露了脸”——
顾客理发被“网上围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黄汉萍 梁微)理发师小华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营了一个社交账号,平常会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通过平台推广引流,但这种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给他引来了官司。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认定小华侵犯消费者肖像权。
2024年2月,李女士来到小华工作室理发,发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李女士随即询问小华“是不是正在拍摄”,小华否认,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出于谨慎,李女士又多次告知 小华“如果是在拍摄,请立即停止,并删除视频!”小华均多次予以否认。
但是,一个月后,小华将李女士理发的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该理发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探讨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对比,引发粉丝围观和讨论。李女士发现后,与小华进行了沟通,小华当时便将视频下架,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认为,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理发师小华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其损失。
小华称其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存在侮辱、欺诈、诽谤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李女士的评价降低,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理发师小华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并进行网络公开传播。作为一家营利性理发工作室,不能排除理发师使用消费者理发视频的营利性目的,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还认为,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在理发时询问消费者职业、爱好等,是为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质进行发型设计而做出的简单询问,主观上并不存在贬损或丑化消费者的故意,且案涉视频中公开的内容尚未涉及对个人侮辱、欺诈、诽谤信息,也不涉及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信息,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最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小华发布视频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其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造成影响等实际情况,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7日,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遭遇“被直播”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