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80多岁的杨师傅是一名聋哑残疾人,父母双亡,亦未成家。孤身一人的他,生活自理成了最大的难题。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三人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师傅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密。因杨师傅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为了让老人获得更专业的护理,三兄弟还为其雇用了护工进行日常照顾。
2017年,杨师傅因病治疗后被送往太仓某康复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并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2021年,杨师傅在康复医院病故。之后,三兄弟不仅尽心处理他的丧葬事宜,还将杨师傅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三人所在社区的集体塔灵内。每逢祭祖等纪念日,还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利害关系人”应当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与杨师傅虽不存在继承关系,但一直照顾杨师傅的晚年生活,对其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师傅精神上的慰藉。在杨师傅去世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对杨师傅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也应当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案件判决后,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对杨师傅的房屋、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并将杨师傅的遗产分割归顾氏三兄弟所有,每人各得三分之一。
目前,太仓市民政局正在协助顾氏三兄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
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确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承办法官王坤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口数量增加,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甚至无法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践中,通常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但对于现实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下,除债权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则存在争议。本案中,在杨师傅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主体,顾氏兄弟三人很难实现“适当分得遗产”。
王坤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遗产管理制度,依法申请确定遗产管理人,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顾氏三兄弟对被继承人杨师傅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杨师傅的债权人。但该三人事实上对杨师傅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政部门表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杨师傅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一直也在帮忙照顾老人,对老人生前的生活居住、遗产状况更为了解,由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
王坤介绍,该院在审理后认为,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急、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人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比较了解,也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应以缺乏条件为由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将村委会纳入了遗产管理人范畴,但居委会作为最了解辖区内居民家庭情况的基层组织,却被排除在遗产管理人范畴之外,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个别法院指定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对此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王坤说。
同时,本案的裁判结果丰富了民法典中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有助于推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且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