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李某喝醉后乘坐小型出租车回家,在红绿灯路口驾驶员张某踩刹车等待时,两人因为路线选择发生纠纷,李某辱骂张某并抢夺车辆方向盘,张某侧身还击,双方撕扯之间车辆撞到前方的轿车,致使两辆车外部变形。如何认定二人的行为?笔者认为乘客李某和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均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首先,双方的行为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限定了“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一个“等”字,应当认为是等外,即一种非封闭式列举。公共交通工具最突出的特质是共享性和社会性,其服务指向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尽管大部分时间小型出租车上只有一名乘客和驾驶员,但随着拼车方式的流行,小型出租车用于运输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特点开始凸显,一旦车内有乘客实施妨害行为,就可能侵犯其他某一位或某几位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此外,小型出租车的行驶速度往往更快,出现妨害行为时更容易造成实际危害,而且小型出租车、网约车的社会存量更大。

  其次,该公共交通工具系行驶中。“行驶中”可以涵盖“时走时停”整个环节,车辆在中间站点上下客、遇到红绿灯和一些突发情况而短暂停止前进的情形很多,实践中,有些驾驶员在等待时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熄火状态,此时车辆虽然在道路上,却不属于行驶中,因为车辆并未处于驱动状态;若驾驶员在停车间隙踩刹车等待,则车辆属于行驶中,因为发动机在驱动过程中。该案中,车辆虽然停止不动,但是驾驶员张某并没有将车熄火,发动机仍处于运转状态,且挡位挂在前进挡,在双方撕扯间车辆便开始前进,故而应当认定车辆属于“行驶中”。

  再次,驾驶员侧身还击不属于正当防卫。驾驶员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毋庸置疑,但考虑到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职业特殊性,这种权利需要被限缩。驾驶员在驾车行驶时受到他人袭击,是可以作出反抗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处置突发事件操作流程,出现紧急情况,驾驶员应当先制动车辆、疏散乘客,所以其肩负着高于普通人的容忍义务,一切须以行车安全为重,不得逞一时之快以致危及公共安全。该案中,驾驶员张某因为李某的抢夺行为侧身还击李某,二人互殴时车辆开始滑行,说明张某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二人一起造成了溜车。

  最后,双方并非共同犯罪。一是双方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要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因素,另一方面是各个行为人彼此间存在沟通联络。该案中,李某和张某并不具备相互合作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彼此都处于孤立的状态,不具备共同故意所要求的合意。二是双方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一场共同犯罪活动,多个参与者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是相辅相成、彼此配合,立足共同的目的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该案中,确实是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危险结果,双方行为与危险状态的出现都密切相关。但要特别关注一点,双方行为指向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李某的目的是殴打张某,而张某的目的则是对李某展开反击,这实际上是一种互相对立的关系。两者明显不存在共同的目标,更没有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行为。故而,双方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侵害同一对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属于同时犯罪。

  综上,两人均应当被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应分别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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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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