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最后的真相》中,律师丁义峰因揭发自家律所黑幕被全行业封杀,又因为偶然的机会重出江湖,将一个必输的官司扭转成无罪,名利也随之而来。随着剧情的推进,丁义峰发现案子的真相并非表面那么简单,再次站在正义和名利之间的他会如何选择?

  落魄律师面对看似证据确凿的“铁案”,不断挖掘线索、追寻真相。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张保军带我们一起揭开《最后的真相》背后的法律点。

  场景一:六年前,丁义峰所在的律所与开发商勾结,欺骗当事人,消极辩护。丁义峰举报了自家律所,也因此被告进了监狱。律所要丁义峰用十万元“私了”,否则就让他坐牢,还会丢掉律师证。律师发现律所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如果律师发现律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等部门举报,但举报应有根据,不得捏造事实。若被举报对象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甚至敲诈勒索的情况,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场景二:丁义峰的当事人金喜妹是提供特殊服务的按摩女,因涉嫌杀害其客户马双喜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金喜妹承认自己是蓄意谋杀。由于案发时金喜妹衣袖被扯下,现场也有打斗的痕迹,丁义峰便让金喜妹翻供说是当时马双喜强奸她,而她是为了反抗才导致了马双喜的死亡。现实中,在法庭上可以随意翻供吗?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改变甚至推翻其在庭前所作的供述。对于翻供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因此,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改变供述,但法庭会结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场景三:丁义峰利用强奸中的“无限防卫权”为金喜妹作无罪辩护,但检方提出,马双喜是被烟灰缸多次击打致死,如果金喜妹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应当在对方没有行为能力时停下,而不是击打致死。实践中,面对强奸行为的正当防卫如何判定?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剧中丁义峰主张的“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

  剧中,若有明确证据证明在马双喜已经失去行为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金喜妹仍继续对其进行击打,则金喜妹系防卫过当。但是,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场景四:金喜妹的儿子毛卫卫幼年时被烧伤,需要六十万元治病。丁义峰便设计利用毛卫卫来威胁金喜妹翻供,金喜妹为了保护儿子在法庭上说了谎。但最终丁义峰在法庭上隐瞒了毛卫卫故意伤害马双喜的事实,承认了自己逼供金喜妹的事情。辩护人诱导当事人作伪证,该担何责?

  如果辩护人通过威胁、引诱的方式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威胁当事人翻供,是否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其中关键在于该翻供是否“违背事实”,如果经法庭审查认定,当事人翻供后的供述符合事实,那么即便该翻供是在律师的威胁下进行的,律师也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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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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