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关联了女儿的QQ号,郭丽怎么也不会想到,年仅9岁的女儿小敏会被多人隔空猥亵。

  郭丽在隐藏会话里发现了六个网友向小敏发送过粗俗色情的文字消息,小敏向其中两人发去了自己私密部位的小视频,小敏解释,之所以给他们发,是想交朋友(郭丽、小敏均为化名)。这是媒体最近曝光的一起隔空猥亵案例。

  ▲一位隐藏会话网友见小敏拒绝发送视频,便称“那以后就不玩了”,小敏随后发去一段时长3秒的自拍小视频。受访者供图

  公安部曾对隔空猥亵有过定义: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近日表示,目前已经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1.“被猥亵”

  “你想看。”8月12日上午,郭丽的关联QQ号收到这样三个字,被关联者是她9岁的女儿小敏,她不得不敏感起来,立即点了进去,聊天记录让她难以置信。

  对方是一个昵称为“浅笑心柔”、性别设置为女、年龄设置为20岁的网友,前一晚19点29分,“浅笑心柔”给小敏拨打了时长3分32秒的视频电话,接着又发了一段18秒的色情视频……

  12日中午,郭丽赶回家,问女儿在视频电话里看到了什么,小敏说什么都没有看到,“我当时还是比较平静,没有打骂她。”当晚,郭丽报了警。民警告知需联系网安查询,让她回家等待。

  13日,她对女儿说:“我们已经报警了,前后证词不一致警方是不会采信的,你实话告诉妈妈,在视频电话里有看到什么吗?你们又说了什么?”这次小敏松了口,坦言自己看到了对方的隐私部位。

  小敏使用的是一部辅助完成作业的旧手机。郭丽记得,8月上旬的某天晚上,女儿操作学英语的App时,学着学着把声音关掉了,“我想看她到底在干什么,她就拼命抢手机不让我看。”

  郭丽告诉记者,她最终在隐藏会话里又发现了六个网友向小敏发送过粗俗色情的文字消息,小敏向其中两人发去了自己私密部位的小视频,小敏解释,之所以给他们发,是想交朋友。

  16日,郭丽带小敏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经负责未成年案件的检察官温柔询问,小敏承认,自己也同时和几个网友互相发送过视频和照片。

  8月12日中午,有人查到了“浅笑心柔”的手机号,号码属地显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郭丽打了两遍,对方接通——“你的QQ叫浅笑心柔对吧?”“嗯。”一个男声回答。“你给我女儿发什么呢,你一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发色情视频是吧。”听到这里,对方挂断了电话。

2023年8月11日,“浅笑心柔”与小敏的视频电话通话记录。受访者供图

  下午,郭丽在公共社交平台发布了此事。晚上九点左右,内蒙古鄂尔多斯警察打电话告诉她已找到“浅笑心柔”,其为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警方请她协助调查,收集发送相关证据。

  8月14日,鄂尔多斯警方再次致电郭丽,让她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做笔录,8月18日,她拿到了当地派出所带有“被人猥亵”字样的报警回执单。8月30日,她拿到公安局于24日开具的立案告知书,案由为“被猥亵”。

  2.5年起诉“隔空猥亵”犯罪上千人

  也是通过小敏事件,郭丽第一次听说了“隔空猥亵”这个词。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隔空猥亵已明确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如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的行为,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今,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3.“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

  “隔空猥亵具有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罪特征,包括犯罪主体、认知、侵犯行为等,实际上是现实中发生的一切出现在了网络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张华审理过5起此类案件,其中,他于2018年二审终审的曲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据裁判文书,被告人曲某某通过QQ冒称童星核审小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11名被害人在视频中自行脱掉衣裤,自我实施猥亵等行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曲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丽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立案告知书。受访者供图

  “性侵犯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基本都是从重判决。”张华介绍,与其他案件相比,隔空猥亵(儿童)案的判决难点在于证据的认定,成年行为人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抗审能力、往往规避法律,未成年被害人天然弱势、对网络另一面的凶险茫然不知。近些年,学界和司法界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规则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转化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当被告人存在不供认情形,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和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不存在定性难的情况。”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以辩护人身份代理过两起隔空猥亵案件,他解释,被告人的供认、被害人的陈述、聊天记录的呈现都充分的情况下,犯罪事实便清晰明了,被告人一旦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也有证据不足的情形。”王明称,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进行查证,有时候,因被害人不出面或者不愿意说,这一指控就不成立。

  如若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审判上会作何考量?张华解释,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年满16周岁,实施隔空猥亵的,则达到定罪条件,但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人不满14岁的情况目前还没看到,这类案件不会进入司法程序,家长监护职责缺失的,公安机关会作专门教育处理;还有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或有家长代为承担人格权的民事判处责任。”

  4.未成年人保护不容“隐秘的角落”

  隔空猥亵和传统的性侵犯有所不同,并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而是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控制,进而侵犯其权益、满足自身特异性癖好的行为。但也正因为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所以不易察觉;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侵害。

  就像开头曝光的这起案例,母亲很偶然发现女儿遭受隔空猥亵,而女儿起初也不愿意给母亲看自己的聊天记录。可以想见,加害者的有意利用,受害者的懵懂无知,很容易将隔空猥亵推向隐秘的角落,从而逃脱法律制裁。

  但是,即便很多受害人对自身遭受侵犯认识尚浅,其产生长期心理危害却不容忽视。有法律人士指出,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当时可能不以为意,但成长以后,童年的经历会对其性观念、性心理等造成直接冲击,有碍身心健康发展。所以,对于隔空猥亵,必须加大社会干预力度,绝不能让其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死角。

  隔空猥亵另一个特殊性在于,它有很强的社交性,往往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中。因此,互联网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责,包括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并筛查平台内可能涉嫌违法的信息,及时做到查删封堵。

  另外,学校和家庭也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并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隔空猥亵是个新话题,老师和家长也应当及时掌握信息,将知识普及工作做在前面,在未成年人的脑海里种下防范意识。

  针对隔空猥亵,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会不断“花样翻新”。因此,法律规定、技术防范、教育内容等,也都应当由此作出调整,在互联网语境下织牢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为他们营造一个有安全感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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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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