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3月15日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使个贷各项息费“阳光化”“透明化”。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监管规定,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整体看,规定要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类贷款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需在事前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而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等均被纳入综合融资成本范围。这意味着,未来个人贷款各项息费将更透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具体来看,规定指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等。
规定还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