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银货两讫,这是常规的交易模式。但有人却拖欠货款,只留下一纸欠条。当货主要求清债时,他却说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有违约金。那么,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追讨时能索赔逾期付款的损失吗?7月14日,记者就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因交易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10月份,利州区的王某因为和易某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一来二去次数多了,两人便成了老主顾。随后,王某表示经常在易某处进货,希望双方能够按月结货款。经协商,在同年底双方达成协议,后易某依约定向王某供货。

  今年2月,易某在给王某供货两个月后,按照约定,要求王某支付欠下的7万余元货款。可王某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出具了一张下欠货款费用的欠条,双方也未约定逾期付款需付违约金。

  从3月到5月,在向王某多次催讨货款无果后,易某于6月19日向利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易某表示,由于王某欠款一直未付,导致自己周转困难,要求王某承担由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7月10日,广元利州区法院天曌山法庭就此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时,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均表示认可,但王某认为,在所写欠条中,只承诺欠款部分,对于违约金和利息均无约定,就算还款,也只偿还欠条中所写金额。

  主审法官随后向当事双方进行普法,其表示,当事人双方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出卖人除了主张应支付的货款本金外,仍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该部分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下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违约行为发生时可以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因买卖合同发生的欠款,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如果买受人拖欠不付,那么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加倍利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也是合理合法的。

  经过法官释法后,王某当即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是目前经营困难,希望能减少利息和违约金。最终,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当场支付全部欠款,并支付500元违约金,同时自愿承担该案诉讼费,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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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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