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张千千、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月12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办法禁止商业银行为托管产品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有效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为有效解决因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不在此列)或融资承诺等。
此外,办法明确,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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